作物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修订)

   经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对实验室原98年制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进行修订,其内容如下:

一、 成果凡以“华中农业大学或相关院系或作物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署名,并且实验室可直接利用的科研成果,实验室将进行奖励。

二、 如果几个单位联合署名的,根据单位数(不超过3个单位)及署名位次按比例进行奖励:署名2 个单位的,奖励比例为6:4;署名 3个单位的,奖励比例为5:3:2。根据实验室所能利用的位次给予奖励。

三、 实验室不能直接利用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四、 奖励标准如下:

1. 凡获国家发明一等奖,自然科学一等奖,科技进步一等奖,每项奖励50000元。

2. 凡获国家发明二等奖,自然科学二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每项奖励30000元。

3. 凡获国家发明三等奖,自然科学三等奖,省部级一等奖,每项奖励15000元。

4. 凡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四等奖,每项奖励5000元。

5. 凡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每项奖励1000元。

6. 凡批准国外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0元。

7. 凡批准国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

8. 凡经过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登记)可进入大田生产的新品种,每项奖励4000元。

9. 凡经过省部级门审定主持鉴定的成果,每项奖励1000元。

10. 凡获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成果奖,每项奖励5000元。

五、 同一成果多次报奖不重复奖励,以最高奖励级别为准。

六、 本修订办法从2001年起开始执行。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废止。

OO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