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室同国际上的联系,更好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使我室的研究水平和学术水平跻身国际前沿,高效利用国家基金委下达我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根据农业部和国家基金委国际合作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只资助本室的固定人员(包括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和在职博士生,要求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中青年科研骨干优先考虑。

第三条   专项经费原则上以资助合作研究(包括出国合作研究及邀请国外科学家来室合作研究)为主。

第四条   专项经费只资助国际旅费,其他费用由邀请方承担。

第五条   合作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本室的审批制度执行,申请者先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合作研究协议书,由实验室主任工作会议审议批准。

第七条   专项经费由实验室统一掌握使用,审批时注意相对平衡。

第八条   凡得到专项经费资助的人员,出国合作研究期间必须遵守我国有关外事制度,按期回实验室。

第九条   每个得到资助的人员,回室后必须递交合作研究的工作报告,并在半月内向实验室全体人员汇报在国外的研究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一九九七年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