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教技[1999]5号、150号和153号文件精神。为了管理和使用好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发挥基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学科发展,提高实验室的整体开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水平。特制订访问学者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实施办法。
1. 按照访问学者基金分项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的原则,访问学者基金统一归口于实验室帐户管理。
2. 基金仅限于该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所需的试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国内考察费、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学术资料费、生活补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3. 根据上述第2条精神,结合我校和武汉地区的生活标准,其中国外访问学者每月生活费按实际情况确定,校外访问学者每月生活费800元,校内访问学者每月生活费300元,住宿费每月40元。上述费用由课题组直接支付,其余费用按文件精神执行。
4. 根据上述第2条和第3条精神,实验室提取3%的相关费用用于访问学者所需的公共开支,其余经费按6:4两次下拨到访问学者所依托的课题组。第一批经费,待访问学者到实验室后立即下拨60%;第二批经费,待访问学者按计划完成自己的课题研究,写出详实的研究报告上交实验室,实验室学委会审查合格后下拨40%。
5. 访问学者所依托课题组必须加强对基金和访问学者的课题管理,充分发挥基金的使用效益,访问学者本人必须亲自完成其研究课题,除不可预测的情况外,其他人不得顶替。凡基金使用不当和管理不善的课题组,实验室将收回下拨基金,并取消该课题组访问学者基金申请资格。
6. 在本基金资助期限内完成的各项书面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和研究报告的第一完成单位为相应的重点实验室,并注明“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资助”(以英文发表的书面研究成果注明“Supported by Visiting Scholar Foundation of Key Lab. in University”),其抽印本报实验室集中后送基金办公室备案。违反上述规定的访问学者属侵权行为。
7. 在本基金资助期限内完成的研究成果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奖。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 本办法可发到课题组。
9. 本办法解释权在实验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